重要消息 - 轉知教育部國教署有關「動力式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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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位:行政單位綜合 |
日期: 10/16/2025 |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91295號函辦理,轉衛生福利部114年9月2日衛授家字第1140761137號函內容。 二、衛福部於114年6月3日召開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9屆第2次會議」,會議決議如下: (一)動力式輪椅(電動輪椅)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(電動代步車)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,應符合下列條件: 1. 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 2. 最大速限小於10公里/小時 3. 車身寬度小於80公分、總長度小於120公分 三、惟依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》第16條第2項規定:「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,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、設備或享有權利。」因此,即使使用者所持輔具不符上述規定,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仍應提供替代方案,協助其進出與使用設施。 四、請各單位轉知所屬學校及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,配合辦理並確實落實相關協助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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